產業創新條例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產業,指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