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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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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53 條
公司或其股東適用第三章有關租稅之規定,應依財政部之規定檢附相關書件;未檢附或書件不齊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送齊全;屆期無正當理由而未補齊者,不予適用。
第 54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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