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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二 節 路基、淨空及載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路基、淨空及載重
  1. 路基寬度自軌道中心至路肩外,規定如下表: 表:第十五條 ┌──────┬───────┬──────┬────────┐│軌 距│特 甲 級│甲 級│ 乙 級│├──────┼───────┼──────┼────────┤│一千零六十七│ 二.六○公尺│二.四○公尺│ 二.一五公尺││公厘 │ │ │ │├──────┼───────┼──────┼────────┤│七百六十二公│ │一.八○公尺│ 一.六五公尺││厘 │ │ │ │└──────┴───────┴──────┴────────┘
  2. 臨時路線經適當防護且符合淨空需求者除外。
  1. 鐵路機構應視軌道、車輛及電車線等相關設備之規格尺寸,並考量列車行駛所產生之擺動訂定建築界限,使不影響或妨礙車輛運行,且不致產生感電或火災。
  2. 前項建築界限,在曲線段應就車輛偏倚量、超高偏倚量及軌距加寬之需求,予以考慮加寬。
  3. 鐵路機構依前二項規定所定建築界限,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4. 台上之柱桿,距月台邊應在一公尺以上;房屋、天橋及地下道出入口、候車室及廁所等建築物,距月台邊緣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鐵路橋梁之載重,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