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 (以下簡稱無線電對講機) ,係指使用頻率為二六‧九六○-二七‧四一○兆赫,電功率為五瓦特以下,供短距離通信之無線電設備。
本規則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無線電對講機之申請審核、執照核發及其他管理事項得委託電信總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