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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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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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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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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 21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1 條
開啟
擅自變更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或無照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者,依電信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罰。擅自接入
公眾
通信網路者,依電信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吊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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