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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三 節 乾舷之修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乾舷之修正
第 195 條

船舶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九十二條或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修正後,應乘以下式之數值: (Cb+0.68)/1.36 Cb:為船體肥瘠係數,Cb 小於零點六八時,以零點六八計。

第 196 條

船深D對乾舷之修正,得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 197 條

船舯部量至甲板線上之實際深度如大於或小於船深D時,其乾舷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 198 條

船艛對乾舷之修正,應依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 199 條

舷弧高對乾舷之修正,依第一百三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 200 條

裝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其夏期木材乾舷之計算,除有關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之修減百分率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外,其他計算均與本章所規定之算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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