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三 節 通風筒及通氣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通風筒及通氣管
第 92 條
  1. 通風筒位於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供乾舷甲板或封閉船艛甲板以下艙間通風者,應裝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所製之圍,其構造應堅固,並應與甲板有效接合之。
  2. 通風筒緣圍高出甲板九○○公釐者,應特別支撐之。
  3. 通風筒緣圍位於第一位置上者,應高出甲板至少為九○○公釐;位於第二位置上者,應高出甲板至少為七六○公釐。但在暴露部位,如經驗船人員認為必要時,尚應增加至認可之高度。
  4. 通風筒貫穿封密船艛者,仍應於乾舷甲板上設有結構堅固之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所製之緣圍。
第 93 條
  1. 通風筒之開口應裝以有效之氣候密關閉裝置,船長不滿一○○公尺之船舶,其關閉裝置應為永久固著者;其他船舶如無此永久固著關閉裝置者,其關閉裝置亦應儲放於所屬通風筒附近,以便隨時取用。
  2. 在第一位置上之通風筒,其圍高出甲板達四.五公尺以上,或在第二位置上之通風筒,其緣圍高出甲板達二.三公尺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裝設氣候密關閉裝置。
第 94 條
  1. 壓載及其他艙櫃之通氣管,通至乾舷甲板或船艛甲板以上時,其外露部分之構造應堅強,自管口水可浸入艙櫃之點起至甲板之高度,在乾舷甲板上者,至少應為七六○公釐;在船艛甲板上者,至少應為四五○公釐。各管口應裝以永久固著之有效關閉裝置。
  2. 前項通氣管高度,如有礙船舶之操作時,得經驗船機構依其關閉裝置及其他情況而認可後,准予減低其高度。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三 節 通風筒及通氣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