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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四 章 危險品裝運文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危險品裝運文件
  1.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
  2. 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

託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對託運之危險品予以正確及完整之分類、識別、包裝、標記、標示、製作標牌。

危險品須經其他船舶轉運時,前條託運書應交付接運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1. 船舶裝載危險品,應由船長作成裝載一覽書一式二份,記載左列事項,一份交付船舶所有人,另一份保管在船上,至該次運送終了時止: 一、船名、國籍、船舶登記號數及總噸位。 二、船舶用途。 三、船長姓名。 四、裝船、轉載及卸載港之港名及年、月、日。 五、託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六、受貨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七、危險品之類別、項目及品名。 八、件數、重量或容積。 九、裝載場所及其狀態。
  2. 前項裝載一覽書,得以裝載圖代替之,詳細註明所載危險品之位置。
  3. 危險品裝載一覽書或裝載圖,船舶所有人應在其陸上事務所保管一年。

(刪除)

危險品須為特別處理者,託運時應在託運書上註明之。

託運危險品須經有關機關准者,應交付其核准文件。

(刪除)

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