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品之託運人應向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提出危險品託運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依附表二規定。
- 前項託運書應由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並置於船上供有關機關查核。
託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對託運之危險品予以正確及完整之分類、識別、包裝、標記、標示、製作標牌。
危險品須經其他船舶轉運時,前條託運書應交付接運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或船長。
(刪除)
危險品須為特別處理者,託運時應在託運書上註明之。
託運危險品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應交付其核准文件。
(刪除)
遇有所運送之危險品,對人員、船舶、其他貨物或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除依相關通報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七十二小時內,由船長或其代理人依附件一格式向航政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