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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力帆船:指以風力為主要推進動力,並以機械為輔助動力之遊艇。 二、整船出租之遊艇:指遊艇業者所擁有,提供具備遊艇駕駛資格之承租人進行遊艇娛樂活動之遊艇。 三、驗證機構:指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及其他具備遊艇適航性認證能力且經主管機關認可並公告之國內外機構。

第 3 條
  1. 遊艇每次發航前,遊艇駕駛應落實航行前準備,自用遊艇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向乘員示範救生衣穿著方式,並告知乘員救生衣及相關救生設備位置,始得航行。
  2. 非自用遊艇遇有水流湍急、灘礁或其他危險時,遊艇駕駛應要求乘員穿著合格之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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