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託機構:指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項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主管機關對法人或團體,確認其有能力執行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項之處分。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技術人員教育訓練及醫療器材商檢查事項時,雙方之權利、義務,應以行政契約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受託事項時,應按個別受託事項,由法人或團體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