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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三 章 食品物流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食品物流業
第 22 條
  1. 食品物流者,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
  2. 前項作業程序,應包括倉儲及運送管制。
第 23 條

食品物流者,應依製造業者設定之溫度及其他貯存條件運送。

第 24 條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物流作,應確保其容器、包裝完整,避免產品擠壓或碰撞。

第 25 條

食品外送平台者提供食品外送服務,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員應經衛生安全管理之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二、外送員取得及交付食品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或其他污染食品之行為。 三、外送箱具密封保溫效果。 四、外送食品前,檢查裝備,並保持清潔乾淨。 五、運送過程中,外送食品應完整包覆,並有確保食品未遭受污染之措施。 六、運送過程中,避免溫度劇烈變動,並有外送時間及溫度之管控措施。 七、指派管理衛生人員,管理外送員及外送箱之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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