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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六 章 食品添加物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食品添加物業
第 35 條

食品添加物就食品添加物之進貨及貯存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追蹤制度,記錄進貨來源、內容物成分、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依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貯存於不同場所,必要時,貯存於冷凍貯存設備或冷藏貯存設備。 三、食品添加物應置於與其他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明顯辨別之專區貯存,並指定專人管理,且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專冊登載食品添加物種類、許可證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出貨量、使用量及存量。

第 36 條

食品添加物者於製程中使用溶劑或粉劑時,應設置相關設施或設備,防止有害物質外洩,或避免其他危害發生。

第 37 條

食品添加物者,其製程之設備、器具、容器及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易於清洗、消毒及檢查。 二、防止潤滑油、金屬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之物質混入食品添加物。 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第 38 條

食品添加物者,其製程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完整記錄。 二、每批成品應確認符合其品保要求;不符合者,應有當處理程序,並作成紀錄。 三、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完整包裝及標示。 四、產品銷售予自然人之直接買受者,應有得追蹤其流向之資料或紀錄。

第 39 條

食品添加物,本章未規定者,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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