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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七 章 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業
第 40 條

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及酸化食品製造(以下簡稱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業)之生產及加工,應符合附件四之規定。

第 41 條
  1. 低酸性食品製造之殺菌設備,應經殺菌專業機構確認效能,並由該機構出具報告書;其使用附件五所列殺菌設備及方法者,應符合該附件之規定。
  2. 前項殺菌專業機構,應對殺菌設備及方法具有專門知識,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3. 殺菌設備之溫度指示裝置,應於裝置前及裝置後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壓力錶每年度至少校正一次。
第 42 條
  1.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應置下列人員: 一、密封操作人員。 二、密封檢查人員。 三、殺菌操作人員。 四、殺菌技術管理人員。
  2. 同一製造批次,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人員,不得互相兼代;第三款與第四款人員間,不得互相兼代。
  3. 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
  4.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屬製造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金屬罐裝產品者,應經殺菌專業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其餘人員,應受有相關專業訓練。
第 43 條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之容器密封,應符合附件六之規定。

第 44 條

低酸性及酸化食品製造,本章未規定者,用第二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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