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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 25–317

25助產人員業務
  1. 助產人員業務如下: 一、接生。 二、產前檢查及保健指導。 三、產後檢查及保健指導。 四、嬰兒保健指導。 五、生育指導。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
  2. 助產人員執行相關業務,應製作紀錄。
  3. 前項紀錄,由該助產人員之執業機構保存,並至少保存十年。
助產人員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