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或助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抱歉,我不知道助產人員法第 31 條的相關法規及解釋。
本法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會同社會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本法能貫徹實施,參照醫師法第三十條及藥師法第二十六條而訂定。
助產人員或助產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將助產機構其他人員一併納入應保密對象。
本法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會同社會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本法能貫徹實施,參照醫師法第三十條及藥師法第二十六條而訂定。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將助產機構其他人員一併納入應保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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