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非親自接生,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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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助產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經費及會計。 八、章程之修改。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者,得予警告處分。一年內受二次以上警告處分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助產士停業、歇業、復業或移轉時未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告;助產所執業情況變動未依規定報告;未依規定懸掛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等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規定。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者,得予警告處分。一年內受二次以上警告處分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罰金數額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二、現行所定「第十四條」之後增列「或」字。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者,得予警告處分。一年內受二次以上警告處分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
助產人員非親自接生,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各級助產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六、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七、經費及會計。 八、章程之修改。 九、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助產士停業、歇業、復業或移轉時未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告;助產所執業情況變動未依規定報告;未依規定懸掛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等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規定。
一、罰金數額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二、現行所定「第十四條」之後增列「或」字。
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一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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