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產人員不得無故拒絕或遲延接生。
抱歉,我不知道助產人員法第 29 條的解釋及相關範例。
各級助產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得由主管官署撤銷之。
非助產士擅自執行接生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法另有規定或在助產士、產科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助產學校學生或臨時施行急救者,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非助產士執行助產業務之處罰規定,以保障產婦健康。至於未加入公會而擅自執業之處罰,已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故刪。
非助產士擅自執行接生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但醫師法另有規定或在助產士、產科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助產學校學生或臨時施行急救者,不在此限。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罰金數額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助產人員不得無故拒絕或遲延接生。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助產士公會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得由主管官署撤銷之。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非助產士執行助產業務之處罰規定,以保障產婦健康。至於未加入公會而擅自執業之處罰,已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故刪。
罰金數額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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