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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26聯絡醫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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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執行助產業務時,發現產婦、胎兒或新生兒有危急狀況,應立即聯絡醫師,並予必要之急救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0320915 制定)

各級助產士公會依其級別設理監事,其名額如左:   一、理事三人至二十七人。   二、監事一人至九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0740517 全文修正)

助產士出租證件、重領證件或於業務上有不正當行為者,得予一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助產士出租證件、重領證件亦應處罰之規定。至原條文第十六條所定「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其執業執照之撤銷,已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款,故刪。   三、助產士違反本條規定,除予以行政處罰外,若涉及刑事責任者(如重領證件,涉及偽造文書罪責),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爰予增訂。

(0920603 全文修正)

助產人員執行助產業務時,發現產婦、胎兒或新生兒有危急狀況,應立即聯絡醫師,並予必要之急救處置。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915 制定)

各級助產士公會依其級別設理監事,其名額如左:   一、理事三人至二十七人。   二、監事一人至九人。   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07405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助產士出租證件、重領證件亦應處罰之規定。至原條文第十六條所定「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時」,其執業執照之撤銷,已規定於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款,故刪。   三、助產士違反本條規定,除予以行政處罰外,若涉及刑事責任者(如重領證件,涉及偽造文書罪責),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爰予增訂。

(0920603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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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助產人員法第 26 條規定:「助產人員執行助產業務時,發現產婦、胎兒或新生兒有危急狀況,應立即聯絡醫師,並予必要之急救處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助產人員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助產人員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