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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
第 八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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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第 45 條
依
第四條
規定
徵收
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中央與地方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部分,由中央
主管機關
設置基金,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相關業務。
第 4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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