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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八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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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第 42 條
為發展地區農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選取具競爭優勢與市場需求之特定農業科技產業項目,並選定適當地點,設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
主管機關
得就前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公共設施予以補助。
第一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其
地方自治
相關法規辦理。
第 4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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