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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1.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 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 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場:雞、鴨及鵝等。 四、魚市場:魚、貝、介、藻等水產品。 五、其他市場:經營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六、綜合市場:綜合經營兩種以一市場之品目。

第 3 條
  1.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2.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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