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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十二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二 章 附則
  1. 禁止鮪延繩釣漁船於資料浮標周圍一浬內作業,並禁止撿拾、持有或破壞資料浮標。
  2. 漁具意外纏繞資料浮標時,應採取對資料浮標造成最低損害方式移除纏繞之漁具。
  3. 船長發現毀損或無法運作之資料浮標,應向主管機關回報發現之時間、地點及資料浮標識別資訊。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