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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33–375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人及漁業從業人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撤銷其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太平洋黑鮪。 二、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以延繩釣漁船捕撈太平洋黑鮪。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本文規定,未於停止捕撈日當日下午六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資訊,或於停止捕撈日次日返港卸魚。 五、有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捕獲太平洋黑鮪未依規定丟棄。 六、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於國內卸下太平洋黑鮪漁獲,未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港口卸魚。 七、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本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 八、卸魚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詢問或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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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未於作業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將標籤提供他船使用或使用他船申領之標籤。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如實申領及使用標籤,或有短報未使用標籤數量之情事。 三、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時,未立即於魚體當處繫上太平洋黑鮪標籤。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資訊,或通報不實。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太平洋黑鮪所綁繫標籤從魚體上脫落而無法再繫上且船上尚有標籤可替換時,未立即於魚體適當處繫上未使用之標籤,或未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該替換標籤及脫落標籤之編號。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太平洋黑鮪所綁繫之標籤從魚體上脫落且船上無標籤可替換時,未立即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脫落標籤數量及編號,或未於卸魚前,將進港後重新申領之標籤繫於魚體適當處,或未繫上標籤即卸魚。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領之太平洋黑鮪標籤遺失時,未立即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遺失標籤數量及編號,或未於卸魚前,將進港後重新申領之標籤繫於魚體適當處,或未繫上標籤即卸魚。 八、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使用已通報遺失之標籤。 九、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捕獲太平洋黑鮪時,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黑鮪之尾數、捕撈位置及每尾體重體長,或通報不實。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於卸魚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當年度太平洋黑鮪標籤,或未於卸魚時在魚體適當處繫上申領之太平洋黑鮪標籤。 十一、違反第二十一條各款規定之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已丟棄卻未進行通報。 十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指定卸魚港口卸魚時,未於所定期限內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魚港口、日期、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平洋黑鮪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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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備妥內銷黑鮪證明書及可追溯至漁業人之交易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驗。 二、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發外銷黑鮪證明書。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