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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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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撤銷其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太平洋黑鮪。 二、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以延繩釣漁船捕撈太平洋黑鮪。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本文規定,未於停止捕撈日當日下午六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捕撈資訊,或於停止捕撈日次日返港卸魚。 五、有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捕獲太平洋黑鮪未依規定丟棄。 六、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於國內卸下太平洋黑鮪漁獲,未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港口卸魚。 七、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非本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 八、卸魚時,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詢問或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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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