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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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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第二十三條所定港口卸魚,漁業人或船長應於進港二十四小時前,向漁業通訊電臺通報預定卸魚港口、日期、本船所捕撈及載運他船之太平洋黑鮪尾數。但漁船捕獲太平洋黑鮪之位置距離卸魚港口未達一百浬,或定置漁業捕獲太平洋黑鮪者,得於進港前為之。
  2. 2.漁船卸魚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派員檢查、詢問,並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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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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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返回第二十三條所定港口卸魚,漁業人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