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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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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者,以宜蘭縣南方澳漁港、臺東縣新港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及高雄市前鎮漁港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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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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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經許可從事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之鮪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於國內港口卸魚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