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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九 章 人事評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章 人事評議
  1. 農會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達五人以上者,應設人事評議小組,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2. 人事評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及主管之編制員工擔任。
  3. 委員每滿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其他委員由總幹事就主管人員中指定之。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事項如下: 一、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聘僱、職等及薪點。 二、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解聘及解僱。 三、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考及升遷。 四、除總幹事外編制員工之資遣、退休、優退、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五、員工之獎勵及獎懲。 六、復議案件之處理。 七、總幹事交議事項。

  1.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農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農會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農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