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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七章 就職離職、差假、訓練

§ 40–456

40
灌溉管理組織新進或調派人員應於接到派令後三十日內就職,除有正當理由並經處長准者,得延長十日外,未於限期內就職者,屬新進人員即予註銷進用,屬調派人員依規定議處。
41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三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但調職者,其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處長准延長之,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42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支薪均以實際在職日數計給。新進人員於實際就職之日起薪。
44
  1. 農田水利事人員出差及請假,應覓人代理或由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2.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請假、公假、休假、曠職、年資採計、應休畢之休假日數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45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訓練,分為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升等訓練。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