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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十章 工廠會議

§ 49–557

49工廠會議之組織
工廠會議由工廠代表及全部工人選舉之同數代表組織之。 前項工廠代表,應選派熟習工廠或勞工情形者充之;工人代表選舉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50工廠會議之職務
工廠會議之職務如左: 一、研究工作效率之增進。 二、改善工廠與工人之關係並調解其糾紛。 三、協助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廠規則之實行。 四、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之辦法。 五、改進廠中安全與衛生之設備。 六、建議工廠或工場之改良。 七、籌劃工人福利事項。
51工場事務之解決程序
前條所列各款事項,關於一工場者,先由該工場工人代表與工廠協商處理之;如不能解決或涉及兩工場以上之事項時,由工廠會議決定之;工廠會議不能解決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55工廠會議之主席、開會、決議
工廠會議之主席,由雙方代表各推定一人輪流擔任之。 工廠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工廠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工廠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