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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十一章 學徒

§ 56–6712

56收用學徒契約
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學徒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學習職業之種類。 三、契約締結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四、雙方之義務。 前項契約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
62習藝期間之中途離廠
學徒於習藝期間內,除有不得已事故外,不得中途離廠;如未得工廠同意而離廠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償還學徒在廠時之膳、宿、醫藥費。
64學徒人數之限制
工廠所收學徒人數過多,對於學徒之傳授無充分機會時,主管機關得令其減少學徒之一部,並限定其以後招收學徒之最高額。
工廠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