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對於學徒在其學習期內,須使職業傳授人盡力傳授學徒契約所定職業上之技術。
根據工廠法第65條,工廠對於學徒在其學習期內,須使職業傳授人盡力傳授學徒契約所定職業上之技術。根據司法院院字第六四四號解釋,工廠法規定中的工人,與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並不相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方於試用期間內或屆滿,雇主非有勞基法上開條文要件者,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这些解釋可以提供相關案例作為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