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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1.21

工廠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3工人名冊之登記事項開分頁 ›
工廠應備工人名冊,登記關於工人之左列事項,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案: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入廠年、月。 三、工作類別、時間及報酬。 四、工人體格。 五、在廠所受賞罰。 六、傷病種類及原因。
4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開分頁 ›
工廠每六個月應將左列事項,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一、前條工人名冊有變更者,其變更部分。 二、工人傷病及其治療經過。 三、災變事項及其救濟。 四、退職工人及其退職之理由。
第二章 童工女工
7童工、女工工作項目之限制開分頁 ›
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 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 二、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份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及上卸皮帶、繩索等事。 四、高壓電線之銜接。 五、已溶礦物或礦滓之處理。 六、鍋爐之燒火。 七、其他有害風紀或有危險性之工作。
第三章 工作時間
10延長工作時間開分頁 ›
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13女工工作時間之限制開分頁 ›
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 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 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
17特別休假開分頁 ›
凡工人在廠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有特別休假,其休息假期如左: 一、在廠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在廠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在廠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在廠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期,每年加給一日,其總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章 工資
第六章 工作契約之終止
27不定期工作契約之終止與預告期間開分頁 ›
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如工廠欲終止契約者,應於事前預告工人,其預告之期間依左列之規定,但契約另訂有較長之預告期間者,從其契約: 一、在廠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在廠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在廠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0契約期滿前之終止事由開分頁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縱於工作契約期滿前,工廠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工人: 一、工廠為全部或一部之歇業時。 二、工廠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工人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35工作證明書之請求給與開分頁 ›
工作關係終止時,工人得請求工廠給與工作證明書,工廠不得拒絕。但工人不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契約或有第三十一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工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工作種類。 三、在廠工作時期及成績。
第七章 工人福利
36童工、學徒之補習教育開分頁 ›
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補助其教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
第八章 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
41安全設備開分頁 ›
工廠應為左列之安全設備: 一、工人身體上之安全設備。 二、工廠建築上之安全設備。 三、機器裝置之安全設備。 四、工廠預防火災、水患等之安全設備。
42衛生設備開分頁 ›
工廠應為左列之衛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 二、飲料清潔之設備。 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 四、光線之設備。 五、防衛毒質之設備。
第九章 工人津貼及撫卹
46受領撫卹費之順位開分頁 ›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章 工廠會議
49工廠會議之組織開分頁 ›
工廠會議由工廠代表及全部工人選舉之同數代表組織之。 前項工廠代表,應選派熟習工廠或勞工情形者充之;工人代表選舉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50工廠會議之職務開分頁 ›
工廠會議之職務如左: 一、研究工作效率之增進。 二、改善工廠與工人之關係並調解其糾紛。 三、協助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廠規則之實行。 四、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之辦法。 五、改進廠中安全與衛生之設備。 六、建議工廠或工場之改良。 七、籌劃工人福利事項。
51工場事務之解決程序開分頁 ›
前條所列各款事項,關於一工場者,先由該工場工人代表與工廠協商處理之;如不能解決或涉及兩工場以上之事項時,由工廠會議決定之;工廠會議不能解決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辦理。
55工廠會議之主席、開會、決議開分頁 ›
工廠會議之主席,由雙方代表各推定一人輪流擔任之。 工廠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工廠會議須有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十一章 學徒
56收用學徒契約開分頁 ›
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學徒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學習職業之種類。 三、契約締結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四、雙方之義務。 前項契約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
第十二章 罰則
第十三章 附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法全文共 7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1.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