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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34工廠會議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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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各款有爭執時,得由工廠會議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法條及相關案例來看,工廠法第34條是關於工廠會議的決定,當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各款有爭執時,可以由工廠會議來做決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及第49條等規定,需要工會同意的事項,如果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可執行。例如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案例中,涉及彈性工作時間、女工夜間工作等制度的適用,需要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因此,工廠法第34條所規定的工廠會議決定,可能也涉及到工會或勞資會議的相關決定。

  • 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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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法第 34 條規定:「對於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各款有爭執時,得由工廠會議決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