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各款有爭執時,得由工廠會議決定之。
從上述的法條及相關案例來看,工廠法第34條是關於工廠會議的決定,當第三十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各款有爭執時,可以由工廠會議來做決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及第49條等規定,需要工會同意的事項,如果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則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可執行。例如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案例中,涉及彈性工作時間、女工夜間工作等制度的適用,需要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因此,工廠法第34條所規定的工廠會議決定,可能也涉及到工會或勞資會議的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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