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第 13 條(女工工作時間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 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 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 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 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