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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10延長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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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工廠法第10條的規定,除了第8條的情況外,因天災、事變或季節因素,經取得工會同意後,仍得延長工作時間。然而,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這意味著即使延長工作時間,也必須遵循每日和每月的最大工作時間限制。 參考資料: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的明文規定,除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需要獲得相應的同意和審核後才能延長工作時間。如勞工要求加班費,雇主應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付加班費。其中,勞動基準法於2018年進行了最新修正,因此以上為最新的法規內容。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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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法第 10 條規定:「除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