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如工廠欲終止契約者,應於事前預告工人,其預告之期間依左列之規定,但契約另訂有較長之預告期間者,從其契約: 一、在廠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在廠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在廠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廠法第27條為針對不定期工作契約之終止與預告期間所訂立的規定。根據此法條,雇主欲終止契約時,應事先預告工人,並依據工人在廠繼續工作的時間長短而訂立不同的預告期間,以確保工人的權益。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在其中找到相關法條的解釋和適用情況。例如在參考資料中提到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關於雇主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個規定針對雇主終止契約後應給予工人的預告期間有具體的規範。 還有在參考資料中提到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關於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這條法條提供了勞工在特定情況下不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 總結來說,工廠法第27條所訂立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工人在不定期工作契約下的權益,並且根據勞動基準法中的相關法條進行適用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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