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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27不定期工作契約之終止與預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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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如工廠欲終止契約者,應於事前預告工人,其預告之期間依左列之規定,但契約另訂有較長之預告期間者,從其契約: 一、在廠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在廠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在廠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工廠法第27條為針對不定期工作契約之終止與預告期間所訂立的規定。根據此法條,雇主欲終止契約時,應事先預告工人,並依據工人在廠繼續工作的時間長短而訂立不同的預告期間,以確保工人的權益。 根據以上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在其中找到相關法條的解釋和適用情況。例如在參考資料中提到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關於雇主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個規定針對雇主終止契約後應給予工人的預告期間有具體的規範。 還有在參考資料中提到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關於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這條法條提供了勞工在特定情況下不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的相關規定。 總結來說,工廠法第27條所訂立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工人在不定期工作契約下的權益,並且根據勞動基準法中的相關法條進行適用和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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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法第 27 條規定:「凡無定期之工作契約,如工廠欲終止契約者,應於事前預告工人,其預告之期間依左列之規定,但契約另訂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