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第 28 條(工人另謀工作之請假外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人於接到前條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過二日之工作時間,其請假期內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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