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除給工人以應得工資外,並須給以該條所定預告時間工資之半數,其不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契約者,須照給工人以該條所定預告期間之工資。
根據工廠法第 29 條,當工廠要終止契約時,要根據第 27 條的規定提前告知,否則須支付工資。例如,假設一個工廠未按照預告期間終止契約,則根據第 29 條的規定,工廠就必須支付工人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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