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者,除給工人以應得工資外,並須給以該條所定預告時間工資之半數,其不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契約者,須照給工人以該條所定預告期間之工資。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