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第 61 條(習藝期間膳、宿、醫藥費之負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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