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第 46 條(受領撫卹費之順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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