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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 7 條(童工、女工工作項目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 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 二、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份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及上卸皮帶、繩索等事。 四、高壓電線之銜接。 五、已溶礦物或礦滓之處理。 六、鍋爐之燒火。 七、其他有害風紀或有危險性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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