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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 4 條(應申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每六個月應將左列事項,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一、前條工人名冊有變更者,其變更部分。 二、工人傷病及其治療經過。 三、災變事項及其救濟。 四、退職工人及其退職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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