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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 37 條(女工產假及工資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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