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法 第 36 條(童工、學徒之補習教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補助其教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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