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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56收用學徒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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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學徒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學習職業之種類。 三、契約締結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四、雙方之義務。 前項契約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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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法第 56 條規定:「工廠收用學徒,須與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契約,共備三份,分存雙方當事人,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其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