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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 42 條(衛生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應為左列之衛生設備: 一、空氣流通之設備。 二、飲料清潔之設備。 三、盥洗所及廁所之設備。 四、光線之設備。 五、防衛毒質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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