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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2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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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法第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這表示在工廠相關事務上,市政府擁有管轄權限。這樣的規定符合地方自治權的原則,讓地方政府能夠自主決定和執行相關事務。例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的規定,「上級政府」亦在指涉「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從而可以確認「地方主管機關條款」僅在表明相關地方自治團體有其管轄權限,而不應認其在設定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這些參考資料顯示,法律中對於主管機關的規定應以地方自治的角度去理解,並且地方政府有權力自主組織和執行相關事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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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在市為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