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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 17 條(特別休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工人在廠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有特別休假,其休息假期如左: 一、在廠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在廠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在廠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在廠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期,每年加給一日,其總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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