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十四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十四 章 附則
第 173-1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17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
第十八條第二項
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八條之一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