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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十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四 章 附則
  1.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2.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3.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