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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十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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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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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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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則
§ 173-1–174
第 十四 章 附則
第 173-1 條
開啟
自營作
業
者獨立作業或以其作業交付
承攬
時,
適
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
比照
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第 174 條
開啟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
第十八條第二項
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八條之一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
第十一條之二
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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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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