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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四 節 強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強度
  1. 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荷重組合計算: ┌────┬─────────────────────────┐│荷重狀態│荷重之組合 │├────┼─────────────────────────┤│ 一 │ψD ×垂直靜荷重+ψL ×垂直動荷重 │ ├────┼─────────────────────────┤│ 二 │ψD ×垂直靜荷重+ψL ×垂直動荷重+ψL ×[(水平動│ │ │荷重+風荷重(暴風時除外)) │├────┼─────────────────────────┤│ 三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暴││ │風時之風荷重 │├────┼─────────────────────────┤│ 四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地││ │震荷重 │├────┴─────────────────────────┤│備註:表中ψD 為靜荷重係數、ψL 為動荷重係數,分別為下列之值││: ││1.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取 1.1 以上,ψL 取 1.25 以上。 ││2.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及ψL,應分別依該升降機之種類、載重率││ 、運轉時間率、額定速率、衝擊及結構部分形狀取其對應之值。 │└──────────────────────────────┘
  2.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結構部分應具有不致因變形而妨礙升降機安全使用之剛性及強度。